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举报。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 自律劝诫;
(二) 通报批评;
(三) 取消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所有荣誉称号;
(四) 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九条 对自律措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起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最终自律措施决定。
第七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和中国地名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和中国地名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