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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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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来源:专业委员会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4-20 | 42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举报。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    自律劝诫;

(二)    通报批评;

(三)    取消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所有荣誉称号;

(四)    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九条      对自律措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起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最终自律措施决定。

第七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和中国地名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和中国地名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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