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地名学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中国地名学会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中国地名学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