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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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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专业委员会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4-20 | 3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地名学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中国地名学会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中国地名学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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