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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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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来源:专业委员会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4-20 | 426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账户纳入中国地名学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地名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遵循中国地名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自律措施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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