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账户纳入中国地名学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地名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遵循中国地名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自律措施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