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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专业委员会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4-20 | 3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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