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名学会
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地名学会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地名学会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地名标志管理、生产、销售、采购、检测和原材料等相关的专业人员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搭建政府与企业间交流的桥梁和纽带,团结和服务会员,规范地名标志产品行业生产、招投标等行为,促进合作,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和中国地名学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关于地名标志行业的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地名 标志》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宣贯;
(二) 搭建政府部门、地名标志相关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沟通平台,分享交流地名标志生产、检测、管理经验;
(三) 组织地名标志相关业务培训和自律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推动地名标志行业良性发展;
(四) 建立网站和编辑发行内刊,介绍地名标志有关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刊登会员供求信息,创建展示会员企业产品的窗口;
(五) 对企业会员进行抽检,实施奖励和惩戒;
(六) 密切联系会员,为会员提供培训、科技、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经贸交流服务,增强会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会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 民政部和中国地名学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