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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江市道路交通护栏及服务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6-04-01 | 1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6)投标人须具有地级市及以上批准的有效期内的专业生产加工护栏的生产厂家(批量生产许可证)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资质。

7)投标人必须在泉州市区、晋江或石狮市设有合法注册售后服务维修机构或经授权的合法注册售后服务维修机构。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10.2

5、本次采购项目预算审核价为¥6083444.00 元 ,超过预算审核价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本采购项目设最高控制价并在开标现场公布,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最高控制价的,其价格分为0分,并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做为无效标处理。

 

6、自本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6年 4月 8  日(5个工作日)止,为招标文件提供(发出)和公告届满时间。有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自公告之日起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时,下午2:30-5:30时(北京时间)内到中源(福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内容及相关信息在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qz.fjzfcg.gov.cn:9200/n/websec/index.do)公告,可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不含图纸),如需邮寄另加收邮寄费50元。招标文件售出一概不退。未购买招标文件者的投标将被拒绝。

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422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开标时间:2016422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

9、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泉州市坪山路正路商务大厦后楼四楼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可以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澄清,口头质疑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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