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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地名工作文件汇编》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8-19 | 35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办函〔2004〕264号          2004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资质证书》)取消后,一些地方的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放松了对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突出表现为允许一些缺乏基本生产条件的“手工作坊”企业参与地名标志的生产与设置。这些企业为获取最大利润,使用廉价甚至含有有毒重金属硫化物的原材料,生产不符合《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的低质不低价的地名标志产品。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损害了全国城市设标工作的形象。为有效遏制质量低劣的地名标志产品进入市场,切实保证各地所设地名标志质量达到《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名标志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涉及国家主权尊严,涉及民族政策,涉及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取消《生产资质证书》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地名标牌生产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各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重视地名标志产品质量,把地名标志产品质量放在城市设标工作的首要位置,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真正把设标工作做成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
    二、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地名标牌 城乡》强制性国家标准,决不允许不符合《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的低质、劣质及含有害物质的地名标志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各类地名标志产品质量都能达到《地名标牌 城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
    三、各地在地名标志设置过程中,对地名标志产品的采购必须公开透明。要在生产能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中进行招标,严禁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在采购及安装设置前,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与中标的生产企业签订产品供应合同,在合同中要严格约定质量条款,明确生产企业必需依照《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强制性标准7.1和7.2检验规则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附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标企业在地名标志产品原材料采购、生产、安装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对中标企业违反合同质量约定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纠正,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防止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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