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地名学会

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

全站搜索

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

来源:《地名工作文件汇编》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8-17 | 2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行发〔1995〕31号               1995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邢台全国地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先后在城市和乡村进行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通过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提高了我国地名管理水平,推进了地名标准化进程,促进了当地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虽经全国地名工作者的积极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设标工作在全国开展还不普遍,发展还不够平衡。根据我国地名管理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有计划地将全国村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逐步引向深入,不断提高地名标志和地名管理水平,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决定首先在国道两侧的村镇统一设置村镇名称标志。
    公路是我国客货运输的主动脉,是活跃市场经济、沟通城乡交流、保证生产与生活供给的主渠道。目前,我国现有国道近百条,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在国道两侧的村镇设置名称标志,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名管理、推广标准地名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充分发挥地名的社会交际工具和信息传播媒体、有利公路交通顺畅运行的重要措施,是地名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途径。为了做好我国国道两侧村镇名称标志的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初至1998年底,用3年时间首先在全国国道两侧(含高速公路)的村镇设置名称标志。为加强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分期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96年率先完成本辖区内任务的1/3,1997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内任务不少于至2/3,至1998年底,全部完成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统一规划,拟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996年6月前报民政部。当年设标任务小的地方,可提前完成下年度设标任务;设标任务小的地方可因地制宜组织省级公路两侧村镇的设标工作。
    二、凡距国道500米内的村镇,均应设置名称标志。标志一般设置在村镇靠近国道一侧显著的房山墙上或其他支撑物上。
标志的内容包括村镇标准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并附承制、监制单位署名。村镇名称的汉字书写和汉语拼音字母的拼写必须规范,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联系我们

电 话:010-83557862

邮 箱:2918993238@qq.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龙大厦101

中国地名学会  |  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  版权所有

 

电话:010-66025419       传真:010-66085327  邮箱:mds_sys@126.com


京ICP备15033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