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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

来源:《地名工作文件汇编》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8-17 | 19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为保证城市地名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地名规划方案评定、审批制度。地级城市的地名规划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专业部门组织评定,县级市和县城的地名规划应由地级市(地区、州、盟)地名专业部门组织评定。通过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名规划方案经审批后作为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七、各级地名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协同管理机制。城乡规划部门在制订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地名,经批准的地名,方准予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使用。
    八、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解决开展地名规划工作所需的人财物问题,确保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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