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地名标志产品质量行业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地名标志管理部门:
为加强地名标志产品质量,规范地名标志产品质量行业抽样检测工作,《地名标志产品质量行业抽检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5月18日地名标志产品专业委员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该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地名标志产品专业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地名标志产品质量行业抽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地名标志产品质量,规范地名标志产品质量行业抽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地名学会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检是指,地名标志管理、生产、销售、采购、检测和原材料相关的有关单位向中国地名学会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提出抽检申请(附件1),由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的活动,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抽检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抽样产品的检测工作,并公布抽检结果。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托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该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计量认证资质。
2.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
3.承担的抽检产品及其参数在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授权的范围内。
第六条 抽检的样品由申请单位无偿提供,抽检的数量(见附件2)应符合产品检测的合理需求。
第七条 抽检的依据是被抽检产品的相关国家标准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抽检应明确收费标准,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与抽检无关的费用。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抽检费用享受优惠。(见附件3)
抽检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