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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来源: | 作者:地名标志专业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21-03-26 | 79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更加有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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