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受咸丰县民政局的委托,就该单位“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XFZFCG-2016-33
二、采购项目名称: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
三、采购内容及数量:
太阳能灯箱式地名标志牌40块;
双立柱灯箱式地名标志牌34块;
单立柱T型或F型标志牌106块;
最高限价:59.6万元;详细请见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无不良纳税记录的自我声明(并对该声明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投标供应商须提供2小时响应、8小时维修、24小时更换的售后服务承诺;
(五)投标人必须具备符合本项目且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标志牌制作);
(六) 投标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合格证书;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人不允许转包。
六、本项目因涉及多处实地踏勘,采购人不组织集中踏勘,无论采购人或招标单位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投标人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七、获取采购文件要求:
1、项目不设置报名环节,由潜在供应商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及变更,其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以公告形式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及咸丰县公众信息网同时发布,因取消报名环节,无法书面通知各潜在供应商,请各潜在供应商关注上述网站。
3、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关注本项目有关修改、补充及变更信息,导致编制招标文件失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5、下载地址: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
八、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缴纳方式为银行汇款。请各投标人以转账的方式提交,必须从投标人基本户转入中心保证金专户,请各投标人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及所投标包,并注意转账时间和银行间转账资金在途时间,以避免交纳截止时间前保证金无法到账的情况。
开户名称:工行咸丰支行
账户名称: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95588 31817 0000 37648
交纳截止时间:2016年4月15日17:00时.
凡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九、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6年4月18日08:30-09:30时。
开标时间:2016年4月18日09:30时。
十、投标文件送达及开标地点: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一(中国人民银行咸丰县支行六楼评标室一)。
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咸丰县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采购单位联系人:王 波(电话18695010066)
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宋学睿 陈磊
电 话:0718-6681323
传 真:0718-6681316
邮 编:445600
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