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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 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DMBZ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11-30 | 35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地标〔20061             2006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  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  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  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订。

第七条  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  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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