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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2018年全区慢行交通指引牌及城市地名导向标识系统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来源: | 作者:地名标志专业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18-06-12 | 29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工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受 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对 2018年全区慢行交通指引牌及城市地名导向标识系统服务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440112-201804-101182-0016

二、采购项目名称:2018年全区慢行交通指引牌及城市地名导向标识系统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7,000,000               

四、采购数量:1年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项目内容:确定一家中标服务商,全区慢行交通指引牌及城市地名导向标识系统进行服务。(具体采购内容详见采购人需求书)

注:投标人以投标下浮率进行投标。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中的“采购人需求”。

2、服务期:1年。具体实施时,以采购人下达每一项市政公用维修工程项目审批申请表为任务来源, 委托服务期自合同签订后满365个日历天或单项工程结算累计送审金额达到合同价即为合同服务期满。

3、本次采购服务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服务,合格的报价人应对全部采购服务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部分服务报价。

4、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且由市政公用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单位作为主体单位。

6、采购文件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要求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所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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