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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区地名标志牌制作与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开招标公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 作者:dmbz2015 | 发布时间: 2015-08-26 | 1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受福州市民政局委托,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福州市区地名标志牌制作与安装项目(二次招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
    1、招标编号:闽咨采[2015]17-1号
    2、招标项目:地名标志牌制作与安装
    3、招标内容及主要要求:详见附后的招标内容一览表及第三章招标内容与要求
    4、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5年 8 月  26 日至2015年 9  月 2  日,每日上午 8:30至 12:00,下午15:00 至 17:30(北京时间,下同),在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8号省发改委公寓楼2层)购买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纸质或电子)售价人民币50元/份,售后不退。若邮寄,需另加50元,本招标代理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凡无法到我公司办理报名手续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电汇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及《报名函》(详见招标文件最后一页)写明后加盖公章传真或送至本公司(并与本公司本项目负责人确认报名情况)]。
    6、询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7、质疑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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