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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

招投标法——投标
来源: | 作者:地名标志专业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16-06-02 | 2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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