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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产品质量专业委员会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专业委员会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5-07-01 | 3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名称,一般由地域专名、民族全称(包括字)和相应自治区域通名组成。由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民族自治地方名称,少数民族的称谓至多列举三个。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

(一)少数民族语地名,在各自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按其标准(通用)语音,依据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约定俗成的汉字译名,一般不更改。

(二)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称谓并无惯用汉语名称时,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征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意见后,选择当地使用范围较广的某一语种称谓进行汉字译写。

(三)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四)有文字的少数民族语地名之间的相互译写,以本民族和他民族规范化的语言文字为依据,或者以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为依据。

(五)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或经民政部审定的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十八条 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

(一)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除少数惯用译名外,以该国官方语言文字和标准音为依据;有两种以上官方语言文字的国家,以该地名所属语区的语言文字为依据。国际公共领域的地理实体名称的汉字译写,以联合国有关组织或国际有关组织颁布的标准名称为依据。

(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以汉语普通话读音为准,不用方言读音。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贬义字。

(三)国外地名专名实行音译,通名一般实行意译。

(四)对国外地名原有的汉译惯用名采取约定俗成的原则予以保留。

(五)国外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外国地名译名规范为依据。    国外地名的译名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编纂或审定的地名译名手册中的地名为标准化译名。

第十九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

(一)《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适用于汉语和国内其他少数民族语,同时也适用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

(二)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三)少数民族的族称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的规定拼写。

(四)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文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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